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扩大学生学习自主
权,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发展需求,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规范选课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网上选课后修读。培养方案是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规定了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修读要求及毕业授位应取得学分等,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规划每个学期的课程修读计划。
第三条 学生应保证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选课修读,同一门课程若有多位任课教师同时开课,可自主选择教师。为帮助学生丰富知识体系、拓展兴趣爱好,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择其他专业课程。
第四条 网上选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选课工作,负责方案制定、系统调试、课程资源协调等,学院负责培养方案解读、修读课程介绍、学生选课组织、选课过程指导等。
第二章 选课要求
第五条 网上选课主体为具有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学生缴清学费注册后,方可进行选课。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按时缴费或享受学校学费减免政策,应按财务和学工等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未选课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私自参加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已选课但未在系统办理退课手续的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相同或相近课程不允许重复修读,重复修读课程成绩无效。修读非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可计入通识拓展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根据课程知识体系的先行后续关系选课,必修课程须全部选课修读,选修课程及通识拓展课程可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及个人学业规划选课修读。每学期选课总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 学分,不得超过 35 学分。课程首次修读不建议跨校区选课。
第八条 学生应凭本人学号、密码自行登录系统选课,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选课,不得使用第三方软件选课,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自行承担。私自盗用他人账号信息选课,给他人造成损失者,按照相应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网上选课后系统将生成个人课表,学生应根据课表上课时间地点,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不得随意变更教学班。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应及时核查个人成绩,如有不及格课程,应按要求参加补考或重修选课。
第三章 选课组织
第十条 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下学期开设课程的网上选课,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及实际情况制定选课方案,确定开放选课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可由教务处统一选课。学院应根据选课方案开展培养方案解读和选课指导,组织学生按当学期要求选课修读。对于推行教学改革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根据改革要求,在选课开始前组织测评考核、学生遴选或其他准备工作,并制定具体选课方案。
第十一条 网上选课一般分为预选、正选和微调三个阶段。预选、正选阶段安排在当学期末,微调阶段安排在新学期初。新生第一学期网上选课安排在入学后第1-2 周。各阶段选课模式如下:
(一) 预选阶段为意愿值模式,意愿值是学生对选中某门课程或任课教师期望程度的数字化体现。学生每学期可获得初始意愿值,选课时对不同课程教学班分配相应数值,不计教学班容量上限,同一课程教学班根据意愿值由高到低排序后,确定中签学生名单。
(二) 正选阶段对预选阶段人数未满的课程教学班开放选课,同一课程教学班根据学生选课时间先后顺序即选即中,选满为止,为时间优先模式。
(三) 微调阶段对因学籍异动或课程停开等原因确需调整个人课表的学生开放选课,为时间优先模式。
第十二条 选课初始意愿值根据各年级学生学习需求设置,一般毕业年级学生高于其他年级学生。为规范选课行为,教务处及学院可根据学生参与选课、评教等教学活动情况,奖励或扣减相应学生选课意愿值,每学期调整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三条 预选及正选阶段结束后,开课单位应核查各课程教学班选课学生人数,选课不足10 人的教学班应在系统申报停开,相应学生可调整至相同课程其他教学班,也可改选其他课程。网上选课全部阶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更新点名册及课程相关教学平台学生名单,做好考勤管理,保证选课学生正常参加全部教学活动。
第四章 退补选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须严格按照每学期公布时间及要求选课,认真核实所选课程、个人课表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完成情况,防止课程错选、漏选,如遇问题应在选课期间向学院反馈。选课时间
结束后,因学生个人原因错选、漏选或未及时反馈问题,不得申请退补选。
第十五条 选课时间结束后,以下特殊情况可按相应要求处
理,若课程教学已完成学时超过总学时1/3,则不予办理补选手续。
(一)因专业整体教学计划变更,确需调整新学期课表安排,造成学生上课时间冲突,可由学院联系教务处统一组织退补选。
(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课程成绩未按期录入,学生无法确定课程修读计划,可在相应课程成绩公布1 周内申请退补选。
(三) 学生已进入毕业学年,但未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选课,影响毕业审核结论的,可申请补选相应课程。
(四)休学、复学、降级、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毕业、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学生应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业修读计划,并在学籍异动手续办理完成后1 周内, 申请课程退补选。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补选手续时,应与任课教师、学院协商后在系统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审批未生效前,应按照原课表安排继续参加课程教学。
第五章 重修选课
第十七条 学生必修课程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须进行重修,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可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补考、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通识拓展课程成绩不及格应另行修读同类课。
第十八条 学生重修应根据相应课程开设学期进行重修选课。选课时学生可根据重修课程开设校区、授课方式等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跟班重修、单设重修班或自学重考班。
(一) 跟班重修指学生随课程低年级教学班上课,并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各项学习任务,重修成绩评定要求与低年级学生一致。若重修课程跨校区开设或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按规定办理重修课程免听手续,重修成绩根据实际完成的学习任务综合评定。
(二)单设重修班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不及格人数及师资情况开设,一般为不及格人数较多的通识核心课程,上课时间为中午、晚上或周末,学时为相应课程计划学时的1/4 ~ 1/3,不允许办理免听手续,由任课教师安排具体学习任务,组织课程考核,综合评定重修成绩。
(三) 自学重考班由教务处协调开课单位开设,一般为课程不及格人数较多,但不具备集中授课条件的课程。不安排课程教学,成绩以期末考核卷面实际成绩记载,由开课单位组织专人进行试卷批改及成绩录入。
第十九条 若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变更,原不及格课程停开,学生可在学院指导下重修相近课程,并在考核成绩通过后申请课程替代,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作为原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记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根据学生实际选课人数计算,具体合班系数计算方法如下,实践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一) 选课学生小于 30 人,合班系数为 1;
(二) 选课学生大于 30 人,合班系数=1+ (选课人数-30)×0.015;
(三) 合班系数上限值为 2.8;
(四) 重修课程教学工作量按重修学生人数减半计算,跟班重修依据计划学时,单设重修班依据实际授课学时,自学重考班统一按2 学时计算;
(五)单设重修班课程教学工作量在正常工作量计算基础上乘以1.5 的系数。如有其他工作量奖励系数按照最高系数认定,不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网上选课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2013〕14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